企業房屋租賃合同是專門為公司企業提供的合同模板。這里介紹的非常詳細,面面俱到,這類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有這方面需要的可以來看看!
企業房屋租賃合同是什么
企業房屋租賃合同(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企業房屋租賃合同模板預覽
企業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寫明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
8、合同應約定是否同意轉租。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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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租公寓因資金斷裂等原因頻頻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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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于等到重要消息!
國家出手了!
六部門聯合印發了
《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
明確了7方面監管措施
有這些重點內容
國家出手加強租房監管
住建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的租金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
意見明確了7方面監管措施,其中提出,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
轉租10套(間)的自然人應取得營業執照
在加強從業管理方面,明確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和轉租10套(間)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并在開展經營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并由住建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
目前住房租賃企業分為三類,從企業投入角度來說,重資產企業是指企業通過拿地新建方式建設租賃住房,中資產企業指有一定比例投入,通過商改租、工改租等方式整棟承租,進行裝修改造后對外出租,承租期限約為10年-15年。輕資產企業是指收了個人房源進行裝修轉租,期限3年-5年。所以集中式長租公寓不在此次意見監管范圍之內。
一些企業自稱資產管理企業或者科技企業,但從事的卻是租房業務,所以此次規定明確,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今后百姓簽訂合同時,也可以以此為依據。
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方面,意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此前住房租賃企業存在“長收短付”“高進低出”等高風險經營行為,比如企業收取承租人一年租金,付給房東一個月租金;企業從房東收房花了1000元,但收取租房人房租只收800元,以此擴張市場。這種經營模式不可持續,意味著租賃企業沒有利潤可言,賠本賺吆喝,但企業可以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這樣的企業經營風險極高,一旦資金鏈斷裂,將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權益。所以此次意見提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意見提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租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 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租金。這項規定鼓勵押一付三,給企業留出適當空間。但如果企業還想長收,就要進行資金監管。也就是說,企業一次性收的時間越長,風險越大,資金越要被監管。
意見提出,納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裝修改造相應房屋等必要費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意見提出,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大城市定期公布市場租金水平
意見明確,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于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不同房屋租金存在差異,此次定期公布的是大致相當的市場租金水平,目前,成都、深圳等城市也正在建立租金參考價,可以引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進行參考。針對租金異常上漲的問題,由于企業收的房源、對外出租等情況也要在平臺進行備案,住建部門可以通過平臺信息化進行穿透式監管。
社區網格員要排查高風險企業
此次意見還提出,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發揮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業協會作用,加強協同聯動,綜合運用多元調解機制,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街道辦事處、社區要發揮網格管理員作用,督促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協助排查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情況。
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意見明確,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通過平臺進行穿透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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