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我國塔機行業規模占全球2/3以上,隨著國內塔機行業在智能化等領域研究與實踐的不斷深入,部分領域技術水平已位居國際前沿。但是塔機行業國內標準水平仍落后于歐洲,亟待提高。因此需要增強塔機中國標準硬實力,帶動創新成果轉化,促進行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從而形成以技術、標準、質量、品牌、服務為核心的競爭新優勢。
塔機租賃合同
塔機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案情:2006年10月22日,原告和被告公司的項目部簽定一份《塔吊租賃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塔吊租金140元/天,每30日乙方必須付清甲方租金,租用時間不少于150天,進場退場的費用由被告承擔,如單方違約按租金總額的20%違約金。如塔吊出現故障,由被告修理并支付所需費用,如塔吊有損壞按合同定價賠償(合同定價95000元)。合同從2006年11月4日起至2007年6月1日年初,使用塔吊時間為210天,合計費用29400元,扣除已收租金5500元,時至起訴之日被告還欠原告23900元。原告找被告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被告找各種理由推脫,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塔吊給付租金并按照租金總額的20%給付違約金。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馬廠鎮“錦繡家園”小區5#、2#樓由范某、張某、丁某等人掛靠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承建,范某等人在承建5#、2#樓期間與原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對某建筑工程公司有約束力,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應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遂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塔吊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給付原告租金42140元和違約金8428元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被告是否應對馬廠鎮“錦繡家園”小區5#、2#樓項目部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20%的違約金是否過高。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要搞清楚項目部是一個什么樣的單位,依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 有權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受委托簽署有關合同。項目部是承包人為了履行某一具體的建設工程承擔合同,便于對施工進度、質量進行直接管理而組建的臨時性的管理班子,項目經理是全權代理人,是承包人的內部機構。因此,作為承包人應對項目部的行為承擔責任。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金錢。依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現在雙方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按照租金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是符合法律規定,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提醒廣大讀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方的資格,并將違約責任約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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